根據(jù)人身權性質的不同,可以將其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。
人格權與身份權都屬于人身權的范疇,這是其共性。但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,又各有其個性,它們的區(qū)別主要有:
(1)取得原因不同。自然人的人格權是基于出生這一事件而取得,法人、其他組織的人格權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實而取得;而身份權則是基于特定的身分而產生。因而人格權人人具有,毫無例外;而身份權并非人人具有。
(2)權利性質不同。人格權純?yōu)橐环N權利,而身份權雖然在本質上是權利,但大多在權利中包含義務;人格權純?yōu)橐环N支配權,而身份權除了榮譽權外必以相對人存在為前提,往往需要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,或者可以依自己的行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,所以身份權嚴格地說有支配權、請求權、形成權的性質。
(3)利益歸屬不同。人格權的利益只歸屬于權利人自身;而有些身份權如親權更主要是為了相對人的利益。
(4)權利期限不同。人格權是無期限的權利;而身份權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為其存續(xù)的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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