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免受正在發(fā)生的侵害,不得已采取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。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。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(fā)生沖突,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,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,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。因而不構成犯罪,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。成立條件為:
(1)為了保護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。
(2)客觀上具有正在發(fā)生的真實危險。
(3)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。
(4)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。中國刑法的規(guī)定,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;對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(guī)定,不適用于職務上,業(yè)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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